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0號令)和《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藏殘聯字[2013]75號)等有關規定,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就申報2013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據《西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規定: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崗位和工種。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年度實際差額人數繳納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繳納,實行按年度征收,定期繳納,具體征繳標準為:
應繳納保障金 =(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西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本地區在崗人員平均工資是57773元/年/人。
(二)“上年度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是指經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統計審核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職工人數。
三、2013年度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及審核時間為2014年6月10日至8月31日。請西藏自治區區直各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中央(含內地省、市、區)駐藏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材料到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各項手續。
四、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表》;
(二)《西藏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
(三)《崗位預留及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劃表》;
(以上表格可從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或到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表格填寫后須蓋印單位公章,一式兩份報送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
(四)在崗殘疾人職工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
(五)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六)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持編制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期須在一年以上方可計入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
(七)2013年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基本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八)殘疾人職工2013年1月、6月、12月的工資表原件和復印件。
五、經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后,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比例的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繳入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財政專戶,并向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本單位保障金繳納相關進賬憑證,領取《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六、我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在《通告》規定的時間內,積極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繳保障金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行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一)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從單位的預算經費中扣繳就業保障金至財政專戶。
(二)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中央(含內地省、市、區)駐藏單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聯系方式: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0891—6847069
辦公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藏熱南路5號
賬 戶 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
開戶銀行:西藏銀行
帳 號:830000001018010490311
九、崗位預留及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劃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891—6847058
殘疾人事業是一項崇高的事業,發揚扶殘助殘的良好風尚,理解、關心、尊重、幫助殘疾人,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為推進我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做出應有的貢獻。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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