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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財政廳 發展計劃委員會 糧食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我區 庫存陳化糧銷售處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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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財政廳、發展計劃委員會、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我區庫存陳化糧銷售處理的實施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關于我區庫存陳化糧銷售處理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財政廳 發展計劃委員會 糧食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9月11日)

  為切實做好庫存陳化糧的銷售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處理陳化糧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庫存陳化糧銷售處理的范圍
  此次銷售處理的庫存陳化糧(以下簡稱陳化糧),是指經全國糧食清倉查庫統一組織鑒定后,確認的2001年3月底庫存的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周轉糧中的陳化糧3157.50萬公斤,不包括中央專項儲備糧中的陳化糧。
  為準確反映我區現有陳化糧情況,在銷售處理陳化糧之前,自治區糧食局要將經自治區質檢部門認證的陳化糧質檢結果下發到各糧食企業。在開始處理陳化糧的同時,各糧食企業要根據質檢結果對現有庫存陳化糧的品種、數量、庫存值進行核實,填制庫卡;銷售的陳化糧必須與質檢報告認證的實物一致;各糧食企業要將陳化糧核實結果于2003年11月30日前報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在銷售過程中自治區糧食局和財政廳將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如發現銷售的糧食與陳化糧質檢報告不一致的情況,將對單位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陳化糧銷售處理的對象和用途
  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周轉糧中的陳化糧由自治區糧食局組織銷售,其主要對象是一些規模較大、生產運營正常、信譽較好的飼料和釀造企業;或由國有糧食加工企業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后,作為飼料用糧。為加快陳化糧的處理進度,將每年用于救災、扶貧的飼料糧,由自治區有關部門從陳化糧中予以解決。
  對糧食系統內多種經營企業的飼料、釀造用糧,必須經各地市糧食局嚴格把關批準,在保證不流入口糧市場的前提下,方可自銷。嚴禁陳化糧上市銷售。嚴禁將陳化糧銷售給個人。
  三、陳化糧銷售處理的原則及價格與價差虧損補貼方式
  本著“有利于銷售、盡可能減少虧損”的原則,陳化糧的最低銷售處理限價確定為:大米(包括精米)每公斤(下同)0.50元,面粉(包括內地面、當地面、精粉)0.40元,小麥0.40元,青稞0.40元,其他糧食0.50元。為了鼓勵國有糧食部門加快銷售處理進度,減少損失,充分調動國有糧食企業銷售處理陳化糧的積極性,各地(市)可根據市場行情上浮銷價,并對此實行適當獎勵的辦法。即對超過最低限價處理的銷售款,80%用于抵補銷售陳化糧產生的虧損,20%用于獎勵企業。對于重度陳化的陳化糧,經地(市)糧食、財政、質監部門確認,可低于最低限價進行銷售處理。對于已經霉變報廢的陳化糧,由地(市)計委、財政、糧食、質檢部門共同認定后作報損處理。
  經自治區糧食部門測算,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周轉糧中的陳化糧庫存值6209.54萬元,降價銷售后可收回處理價款1343.34萬元,預計產生虧損4866.20萬元。按照計綜合〔2002〕1345號文件規定,對屬于地方儲備糧中的陳化糧產生的虧損90萬元,由自治區財政廳在2004年糧食虧損補貼預算中安排資金予以彌補;對屬于政策性周轉糧的陳化糧產生的虧損4776.20萬元,由我區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糧食風險基金不足以彌補的,糧食企業先實行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由以后糧食風險基金節余中逐年歸還,最終虧損數以實際銷售情況和財政審核數為準。
  陳化糧的銷售與正常糧食銷售必須分開,銷售款在銀行設專戶存儲,按月匯總上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糧食局對超過最低限價處理情況按季進行統計匯總,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從上繳的陳化糧銷售款中支付超最低限價銷售獎金。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核實后的陳化糧占用銀行貸款數額安排資金直接與銀行結算。
  四、陳化糧銷售處理工作的管理
  陳化糧的銷售處理工作應從我區實際出發,先銷輕度陳化糧,后銷重度陳化糧。為嚴防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必須將陳化原糧進行粉碎處理后再銷售,不僅防止將陳化糧作為口糧食銷售,而且防止將非陳化糧當作陳化糧處理。
  為準確反映我區陳化糧實際情況,陳化糧銷售要建立監管責任制,實行定向銷售,銷售處理的陳化糧必須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是“陳化糧”;購買企業必須用于本企業的生產,不得轉讓、倒賣。
  建立陳化糧銷售處理責任追究制,明確職責,監管措施落實到人。陳化糧銷售處理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全程監管,同時要加大對回購或倒賣陳化糧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遵守陳化糧處理的各項規定,嚴禁回購陳化糧或參與倒賣陳化糧。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處罰;有犯罪嫌疑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動員全社會力量監督陳化糧銷售處理和使用情況。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實行分品種、數量、銷售價格、收入專帳管理,會計、統計報表單獨列報。為及時掌握情況和便于檢查,各地(市)糧食部門要將陳化糧銷售對象、數量、品種、價格等處理情況按月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糧食局。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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