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財政廳、交通廳關于自治區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細則》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自治區財政廳、交通廳關于自治區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縣鄉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提高縣鄉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我區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公路發展的意見》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鄉公路是指縣道[各地(市)至縣(市)及縣(市)際公路]、鄉道[縣(市)至鄉(鎮)及鄉(鎮)之間的公路]及二類邊防專用公路,但不包括國道、省道和其他專用公路。
第三條 各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為縣鄉公路養護的領導機構,地(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領導,積極支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保障縣鄉公路的完好與暢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條塊結合的體制。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縣鄉公路的養護管理實施統一規劃、協調、指導、宏觀管理職能。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對全區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制定全區縣鄉公路養護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規范、技術標準,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地(市)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市)的縣鄉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機構,下同)在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及其自籌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按照分級負責,職責明確,合理負擔的原則,確定縣鄉公路養護管理的主體,縣鄉公路養護管理主體的養護責任劃分為:
縣(市)道和二類邊防專用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養護管理任務;
鄉道由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承擔養護管理任務。
村道[鄉(鎮)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間的公路]的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沿線受益群眾進行正常養護和管理。
本細則未涉及的旅游、礦山等其他專用公路由受益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
第三章 養護生產
第七條 縣鄉公路應當經常保持路基堅實,路面平整,邊坡穩定,邊溝暢通,橋涵等構造物完好,交通安全標志齊全。
第八條 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每年年初下達全區縣鄉公路年度養護生產計劃,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據此編制本地(市)年度縣鄉公路養護生產計劃,并向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養護生產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一)年度、季度養護管理任務、目標和工作要點;
(二)縣鄉公路養護補助資金使用分配計劃;
(三)養護質量指標落實計劃;
(四)其他指令性計劃落實情況;
(五)確保計劃完成的主要措施。
第九條 各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縣鄉公路養護生產計劃,結合各縣(市)實際情況分解養護生產計劃,并向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養護生產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一)養護管理路線里程、名稱、等級、任務、目標;
(二)養護任務分解落實情況、責任人、督辦人;
(三)搶險保通組織工作預案、責任人、督辦人;
(四)資金使用管理和組織群眾有償投勞的意見;
(五)實現養護生產計劃目標的主要措施。
第十條 在確保縣鄉公路完好暢通的前提下,對于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縣道砂石路面和鄉道養護,由沿線受益的農牧民群眾分段承包養護,以增加當地農牧民群眾收入。具體承包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年度養護生產計劃,層層簽訂《縣鄉公路養護生產目標責任書》。地(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向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季度養護生產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各地(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制定縣鄉公路山地災害搶險保通預案,在發生公路水(雪)和其他自然災毀等情況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排險、搶修和保通。
第四章 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 自治區公路災害毀損保通恢復和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重點公路建筑營業稅收入和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及地(市)和縣(市)自籌安排的縣鄉公路養護資金組成。
第十四條 按照自治區財政補助,地(市)、縣(市)自籌和群眾有償投勞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縣鄉公路養護資金籌資的新機制。
第十五條 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用途由全區公路災害毀損保通恢復和縣鄉公路養護資金補助。
村道[鄉(鎮)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間的公路]養護不屬于養護資金的使用范圍。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末統一向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編制下年度全區公路災害毀損恢復保通和縣鄉公路養護生產計劃及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經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聯合下達。
全區公路毀損保通恢復資金預算下達到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縣道和二類邊防專用公路養護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到地(市)級財政;鄉道養護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到縣級財政。
自治區撥付給各地(市)、縣(市)的縣鄉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由地(市)、縣(市)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與本級縣鄉公路養護自籌資金捆綁使用。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對縣鄉公路養護的年平均補助資金標準為:
(一)縣道和二類邊防專用公路1500元/公里,鄉道950元/公里;
(二)縣鄉公路瀝青路面和水泥砼路面的養護資金,財政補助資金標準在前項基礎上增加40%;
(三)各地(市)、縣(市)自籌養護資金標準由各地(市)、縣(市)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縣鄉公路養護資金定額標準及財政補助標準為:
(一)四類區縣道及二類邊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18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6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16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400元/公里·年。
(二)三類區縣道及二類邊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16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4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14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200元/公里·年。
(三)二類區縣道及二類邊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14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2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12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000元/公里·年。
(四)四類區鄉道公路日交通量5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12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11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10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950元/公里·年。
(五)三類區鄉道公路日交通量5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10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9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8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750元/公里·年。
(六)二類區鄉道公路日交通量50輛以上的,定額標準8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7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輛以下的,定額標準600元/公里·年,自治區財政補助550元/公里·年。
第十八條 縣鄉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滾存使用、目標考核、有獎有罰、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并接受自治區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縣鄉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市)縣鄉公路的責任劃分、技術標準、交通量、地形地質條件、海拔高度和養護難易程度,提出分配意見,經自治區交通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同意后下達,由自治區財政直接撥付各地(市)、縣(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各地(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牧民群眾參與公路養護生產的勞務補貼,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成任務不同、養護季節不同、勞動強度不同、所得報酬不同的酬勞機制,并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縣鄉公路山地災害按其損壞程度大小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類,搶通與修復工程按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
(一)小型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在各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群眾搶修。
(二)中型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由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從本級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中支出。
(三)大型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從本級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向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補助。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核并提出意見,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從全區公路災害毀損保通恢復和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
(四)特大型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核并提出意見,經自治區財政審核同意后從全區公路災害毀損保通恢復和縣鄉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中解決。
縣鄉公路的大型和特大型災害的搶通與恢復工程所需資金不足時,由自治區財政和交通部門共同申請國家有關部門解決。
縣鄉公路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分類標準和項目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設立專戶,按照《西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各級財政應當按照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要求,及時將養護資金撥付各地(市)、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以確保養護生產的正常進行和養護任務按期完成。
各級財政和公路養護管理責任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依法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全區公路災害毀損保通恢復和縣鄉公路養護生產。
各級審計、監督部門,應當對本級財政和公路養護管理責任機構管理、使用養護資金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開展經常性的審計和督查工作,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各級審計、監督部門應視情節輕重,責令本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責任單位收回違紀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考核評定
第二十三條 縣道和二類邊防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檢查、考核、評定,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季度生產計劃驗收和養護質量檢查;鄉道由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兩次檢查、考核、評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季度計劃驗收和養護質量檢查。
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每三年對縣道、二類邊防公路和50%以上的鄉道組織一次大檢查,每年對縣鄉公路的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縣鄉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評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好路率及綜合值指標;
(二)年公里養護成本和財務計劃指標;
(三)災害搶通與修復工程質量指標;
(四)組織農牧民群眾投工投勞和增加收入指標;
(五)專項養護生產活動和其他指令性指標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鄉公路養護質量檢查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安排下季度養護資金時視情扣減2%至5%的資金,并由自治區財政在次年安排年度資金預算時予以扣減:
(一)未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計劃;
(二)養護工作不到位,路面大面積出現坑槽,路面堆積物未及時清理;
(三)危橋危涵既不采取安全措施,又不上報;
(四)災害搶險保通不及時、措施不得力;
(五)路政管理不力,路產路權維護工作不到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交通廳和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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