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教育廳、區編辦、區計委、區民政廳、區財政廳、區勞動保障廳、區建設廳、區衛生廳、區婦兒工委、區婦聯《關于西藏自治區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03年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關于西藏自治區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
教育廳 編辦 計委 民政廳 財政廳 勞動保障廳 建設廳 衛生廳 婦兒工委 婦聯
(2003年12月30日)
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幼兒教育對于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普及義務教育,提高民族素質,實現我區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區幼兒教育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自治區、地(市)兩級示范性幼兒園布局基本形成,縣(區、市)幼兒園建設開始起步,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積極性明顯提高,形式多樣的學前教育日益為社會認可和接受。但是,與全國相比,我區幼兒教育事業仍然十分落后,在我區基礎教育中,幼兒教育仍然是最薄弱的環節。2003學年底,全區僅有幼兒園32所,學前班78個,在園幼兒4259人,在班幼兒2839人,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僅有3%,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僅有5%。全區幼兒教育投入不足,地區間和城鄉之間發展極不平衡,師資和管理力量薄弱。
為推動我區幼兒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辦發〔2003〕13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我區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
一、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目標
(一)2007年之前,全區要逐步形成以地(市)、縣(區、市)幼兒園為骨干和示范,以鄉村學校附設學前班為網絡,以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為主,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幼兒教育發展格局。城鎮以發展幼兒三年在園教育為主,鄉村以發展學前一年教育為主,逐步構建靈活多樣的幼兒教育服務網絡。同時,為0~6歲兒童和家長提供早期保育服務,普及家庭教育知識。
(二)到2007年,全區幼兒園達到100所,實現縣縣有幼兒園,在園幼兒達到20000人以上,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15%。鄉村小學和教學點附設一年制學前班達到1500個,在班兒童達到30000人,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60%;到2010年,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0%。努力提高0~6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三)到2007年,城鎮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60%。農區鄉村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0%。牧區鄉村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30%。
二、建立和完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切實履行政府職責
(一)建立和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法規、方針、政策,統籌制定全區幼兒教育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扶持全區骨干公辦幼兒園體系的建立,保障公辦幼兒園、鄉村一年制學前班教師工資的足額預算;各地行署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級示范幼兒教育的布局、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幼兒教育教學工作;各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和學前班的設置、建設和管理,按時足額發放幼兒教師工資,指導教育教學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幼兒教育發展計劃,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庭幼兒教育,提供活動場所和設施設備;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負責組織動員適齡幼兒接受幼兒教育,對家庭幼兒教育進行指導,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級人民政府都有維護幼兒教育機構治安、安全和合法權益并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早期教育活動,指導家庭幼兒教育的責任。
(二)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行政法規、重要規章制度和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對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制定相關標準,實行分類定級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意見;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培養和培訓各級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推動幼兒家庭教育;與衛生部門和婦聯合作,共同開展0~6歲兒童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工作,切實加強對幼兒園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幼兒園的用途,不得對幼兒園建設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
根據國家幼兒園(班)收費管理辦法,自治區教育部門根據實際提出全區公辦幼兒園最高和最低收費標準的意見,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農牧民子女接收學前一年教育免收費用,城鎮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園執行最低收費標準,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中的適齡兒童入園,有關費用予以減免。
計劃、建設部門要把發展幼兒教育列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積極爭取骨干示范幼兒園建設資金。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鎮改造和城市小區建設的過程中,要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幼兒園建設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利用各種資源給予安排。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幼兒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托社區發展幼兒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幼兒教職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保證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
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教職工的編制標準上報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落實。加強幼兒園教師的編制管理,保證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提高辦學效益。
充分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婦聯組織負責家庭教育知識的普及,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宣傳工作,推動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管理,健全機制,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統籌,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社區內各類幼兒園和家長共同參與的幼兒教育管理機制。發揮居委會和村委會的作用,綜合協調、動員并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二)積極鼓勵和提倡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地(市)、縣(區、市)公辦幼兒園的規模要適度,要給民辦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留出發展空間。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在審批注冊、分類定級、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范辦園行為,保證辦園的正確方向。管理要有利于調動民辦、社會力量辦幼兒園的積極性。
(三)公辦幼兒園可以通過實施聯辦、承辦、國有民辦等辦園體制改革,提高辦園效益和活力。實施辦園體制改革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育、教育質量不下降,幼兒教師合法權益有保障。
(四)自治區、地(市)、縣(區、市)分別負責審批本級幼兒園的舉辦資格和頒發辦園許可證。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由本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舉辦資格和頒發辦園許可證。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頒發收費許可證、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五)幼兒園不得在批準收費項目外向幼兒家長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四、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幼兒教育質量
(一)幼兒園要認真貫徹《幼兒園工作規程》和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幼兒教育改革,擺脫“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應試教育”的消極因素向幼兒教育滲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兒童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尊重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關注個體差異,使兒童身心健康成長,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二)幼兒園要建立促進教師專業水平不斷提高的機制。要鼓勵教師立足教育實踐,開展日常教研活動,不斷提高教師素質。
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
(三)幼兒園要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兒園和社區的資源優勢,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宣傳、指導等服務,促進幼兒家庭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
(四)加強示范性幼兒園建設,自治區、地(市)兩級幼兒園都要建成示范性幼兒園。示范性幼兒園要做到辦學方向端正、管理嚴格、教育質量好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要充分發揮示范性幼兒園在貫徹幼兒教育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培訓師資和指導家庭、社區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輻射作用。示范性幼兒園要參與本地區各類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協助各級教育部門做好保育、教育業務管理工作。
(五)自治區教育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示范性幼兒園的標準,組織評審認定示范性幼兒園,并定期對示范性幼兒園進行指導、評估和審驗,確保其發揮示范作用,帶動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評審活動要簡便和節儉,不得干擾地方政府和幼兒園的正常工作。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
(一)提高幼兒師范專業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幼兒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招生規模。承擔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的學校要結合幼兒教育改革的實際,及時調整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積極參與幼兒園的教育實踐。
(二)制訂幼兒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機構的建設。要按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
(三)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要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激勵機制,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四)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六、加強領導,保證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對發展幼兒教育的認識,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幼兒教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幼兒教育的科研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并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兒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努力加大對幼兒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籌措公辦幼兒園建設和運轉經費。全區縣級(含縣級)以上公辦幼兒園列入國家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各級政府要確保教師工資的預算和足額發放。幼兒生活費、保育費通過收費渠道解決。采取自治區補助一點,對口單位援助解決一點的辦法,多方籌措公辦幼兒園建設經費。農牧區學校要充分利用已有教育資源,在小學和教學點附設學前班。
(三)加強縣鎮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到2007年,基本完成全區各縣(區、市)公辦幼兒園的建設。發揮縣鎮公辦幼兒園對鄉村學前班幼兒教育的指導作用。
(四)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自治區制定地方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列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幼兒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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