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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

2015年11月08日 21:03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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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區就業再就業工作,不斷提高城鄉人民生活水平,構建和諧西藏,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充分認識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和諧之基,是人民群眾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徑。實現比較充分的就業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促進就業與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提高他們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近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再就業工作,成立了自治區就業和再就業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兩次召開全區就業再就業工作會議,形成了《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藏黨發〔2003〕4號)為基礎,包括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配套文件為內容的就業再就業政策體系。各部門緊密配合,千方百計開發就業崗位,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努力拓寬就業渠道,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調控目標以內。但是,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時期,我區就業壓力不斷加大,就業形勢嚴峻。城鎮失業人員存量較大,城鎮新增勞動力增多,高校畢業生就業,農牧區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區外勞動力不斷涌入等,形成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同時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素質不相適應的矛盾將會日趨突出。正確分析形勢,把握工作重點,是作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要保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發,堅持科學發展觀,把促進就業再就業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實,努力開創我區就業再就業工作新局面。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系統就業再就業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將就業再就業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地(市)、各有關部門簽訂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書,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實行就業再就業工作一票否決制。
  (二)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積極的就業再就業政策,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做好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和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統籌安排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三)主要任務。進一步做好城鎮失業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鞏固就業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積極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牧區富余勞動力進城就業環境,有計劃分步驟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減少存量,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加強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勞動就業機構和隊伍建設,盡快形成市場導向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二、明確就業再就業政策扶持對象
  (四)就業再就業政策扶持對象
  具有我區戶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可申領《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
  1.  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2.  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3.  自失業登記之日起,6個月以上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5.  城鎮復員退役軍人;
  6.  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殘疾人;
  7.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8.  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且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其他失業人員;
  9.  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牧民。
  (五)加強《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在《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政策享受期滿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凡未進行年檢的自行廢止,不再享受各項扶持政策。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就業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在全區范圍內適用。
  三、繼續完善和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六)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  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不含國家限制的行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就業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
  2.  各地(市)、縣(區)在城鎮規劃建設和整頓市容時,要統籌安排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在新建擴建經營場地時,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包括合伙經營)的場地(攤位),按30%的比例予以統籌安排,凡是政府投資建設的場地(攤位)在2年內免收場地租金。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失業人員安排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支持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3.  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分別憑《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失業登記證明,向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商業銀行應提供小額貸款扶持。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且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可以按規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上述人員,貸款額度可以累加。擔保機構根據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項目進行審查,可提高貸款額度。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財政貼息。其中: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由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
  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體系。商業銀行負責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4.  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城鎮領辦或合伙創辦企業。對高校畢業生到縣、鄉基層創業發展的,按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服務期滿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在我區創業或到企業就業,并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七)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1.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不含國家限制的行業)、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5000元的限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2.  對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個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上述政策執行。
  3.  對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企業改制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不含國家限制的行業),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勞動就業機構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設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含70%)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  對企業實體吸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或超過職工總數50%的,3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和登記工本費。
  5.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累加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貸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規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能超過1年。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6.  對有關企業吸納區內求職者就業的,根據其就業人數和經營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四、對就業困難對象實行就業援助
  (八)就業困難援助對象
  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包括: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的"3545"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殘疾人、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牧民。
  (九)就業困難援助對象的扶持政策
  1.  勞動就業機構要實施就業援助計劃,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援助對象。
  2.  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其中就業困難對象個人無力繳費的,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支付。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可申請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準,補貼資金從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中支付。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上述政策執行。
  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補貼標準按《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補貼和大齡下崗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工資補貼辦法》(藏勞社廳〔2003〕44號)文件執行。
  五、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和鑒定
  (十)加快建立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各地(市)要將人力資源市場、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等基礎建設項目納入"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力爭"十一五"期間建成地(市)、縣(區)兩級人力資源市場,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發布制度。在人力資源市場建立之前,各地(市)、縣(區)要安排場所、配備人員和辦公設備,保證正常開展工作。要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的職業中介行為,維護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加大對民營職業介紹機構的監管和扶持力度,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對持我區《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供就業服務的,可按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市場競爭能力
  1.  實施"就業再就業培訓工程"。根據實際,調整職業培訓項目,增強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崗位適應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職業培訓基地作為定點機構,充分運用社會招投標等市場機制,建立職業培訓效果考核評估制度。開展特色培訓,繼續推行訂單式、定向式、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行之有效的培訓方式。試行對需要培訓的對象按不同的培訓項目發放"定額培訓券"制度,由勞動者自主選擇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完成經勞動保障部門驗收合格后,培訓機構持"定額培訓券"兌現培訓補貼。穩步推進遠程培訓試點,加大我區急需職業(工種)的培訓力度。
  2.  實施"創業培訓工程"。普遍開展創業意識教育,推廣"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等行之有效的培訓模式,帶動具有創業條件和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提高創業能力,掌握專業知識和開業技巧方法,造就一批創業帶頭人,實現就業的倍增效應。在我區高等院校實施"成功創業計劃",把創業培訓納入高校學生的畢業培訓課程。加快創業培訓的師資培養和專家庫建設,提高培訓質量。將創業培訓與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集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政策咨詢、融資服務為一體的創業培訓機制,對通過創業培訓者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續服務,實現"創業促就業"效應。
  3.  實施"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陽光工程"。對轉移到城鎮就業的農牧民工開展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對農牧民或城鎮失業人員,實施有組織及有序地跨省區、跨地(市)轉移就業。在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輸出輸入數量較大的地區,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試點,選擇就業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簡單易學的就業技能,組織專項能力考核,對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研究開發具有我區特色和適用于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職業(工種)標準和教材。各地(市)要加快建立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體系。
  4.  按照有關規定鼓勵各類培訓機構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的農牧民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凡培訓合格的,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給予一次性免費職業培訓補貼。
  (十二)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全面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繼續推進就業準入制度,對于通用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實施"國家技能資格導航計劃",充分發揮自治區、各地(市)兩級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的作用,加強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由過去的注重提高社會認可程度向維護和提升資格證書的品牌轉變。加強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為主體的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著重培養技術技能型、知識技能型、復合技能型人才,逐步細化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保障等操作辦法,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有關部門要在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推行學歷證書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并重制度,使職業教育與國家職業標準相結合。繼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加強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隊伍建設。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特殊人群初次進行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暫按《關于我區機關暨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前培訓收費標準的復函》(藏價函〔2003〕8號)文件執行。
  六、開展失業調控,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十三)制定失業調控方案,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各地(市)要盡快制定失業調控方案,城鎮登記失業率超過全區年度控制水平1個百分點時為失業警戒線,達到警戒線時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城鎮失業的源頭進行調控,把失業造成的影響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程度。加強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企業空崗報告制度和人力資源市場監測制度,定期開展全區城鎮勞動力調查。加強對各類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和監測,對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加大失業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努力減少失業,降低失業率,保持社會穩定。
  (十四)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行為。對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嚴格按照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程序辦理。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于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把做好職工安置與加強失業調控、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將需要安置的職工納入各級政府就業再就業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嚴格規范企業裁員行為。企業裁員要嚴格依照現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對于企業一次性裁減人員50人以上或超過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的,要提前1個月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勞動保障部門要提前介入,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并連續3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3年內無裁員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從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中提取5%~10%用于在職職工、富余人員的培訓或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補助。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無裁員的,可從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中提取30%用于在職職工、富余人員的培訓或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補助。
  七、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完善勞動保障制度
  (十五)建立城鄉統籌就業的工作機制,促進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將技能培訓、就業服務、維護權益作為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主要內容。建立勞務輸出地與輸入地信息對接機制,推動輸出地和輸入地政府之間、職能部門之間、工作實體之間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暢通農牧區富余勞動力供求信息渠道,由鄉鎮政府提供勞動力供給信息,自治區、地(市)、縣(區)三級有關部門提供區內外勞務需求信息,準確反映勞務供求情況,不斷擴大我區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轉移規模。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鼓勵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類民營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農牧區基層組織、社會團體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逐步實現勞務輸出由分散化向規模化、由自發流動型向組織化、由單純的體力勞動型向體力勞動與復合技能型相結合的轉變。對于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先進集體和個人,當地政府要給予獎勵和表彰。農牧區富余勞動力輸出較多的地區,要抓好勞務輸出示范縣建設,結合當地人文和經濟發展特點,努力打造勞務品牌,以品牌促輸出,以輸出促增收。切實改善農牧民工進城就業環境,堅決取消不合理的各種收費,不斷改進就業服務,要把進城求職農牧民工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的范圍,對登記求職的農牧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將送崗位、送政策、送培訓、送鑒定、送服務納入日常工作。
  (十六)建立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互銜接機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再就業,要合理確定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層次明確,檔次合理,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和相互銜接機制。
  (十七)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盡快組建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方面"六到位"。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工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街道社區要結合居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開發就業崗位,挖掘社區就業潛力,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試點工作,提高就業穩定性。
  (十八)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我區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綜合考慮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就業狀況、人均贍養系數、社會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最低工資標準隨經濟發展正常調整機制,要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嚴厲處罰不落實最低工資的違法行為。同時,研究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解決靈活就業人員最低工資保障問題。
  (十九)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要求,自治區、各地(市)、縣(區)要盡快組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充實人員,保證工作必要的設備和經費。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開展日常巡查、書面審查、舉報投訴調查及專項檢查,促進勞動合同簽訂,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和落實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和清欠進城求職農牧民工資等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逐步建立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和勞動保障法律的社會監督機制。
  八、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責任制。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將增加就業崗位、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考核內容,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要充分發揮自治區、各地(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議事、共同決策作用。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共同研究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形成推進工作的合力。
  (二十一)完善就業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力度,優化存量,調整增量,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同時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
  (二十二)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以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為宣傳重點,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十三)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本實施意見下發后,以前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的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確保本實施意見精神落到實處。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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