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 號)、《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6〕32號)的有關規定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2006年冬季轉業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6〕195號)精神,為認真做好我區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滿10年的士官;因政治和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接收安置時間
各級安置部門接收退役士兵的時間為: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從2006年11月底開始離隊,2007年3月初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轉業士官從2007年4月底開始,持自治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轉業士官接收安置通知書》到自治區、各地(市)安置部門報到。全區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07年8月底前結束。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完成。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責任制度,落實安置政策,狠抓工作落實,確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安置工作的現狀,緊密聯系退役士兵的實際,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的思想和教育管理工作,要引導退役士兵認清國家、軍隊改革和建設的形勢,正確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舉措,增強服從大局、擁護改革的自覺性;樹立自立自強精神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堅定靠良好軍人素質建功立業的信心,自覺服從地方建設需要,聽從組織安排,服從政府安置。重點做好家庭困難、個人愿望未能實現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不穩定因素。教育他們嚴守紀律,服從分配,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現西藏“一加強、兩促進”的歷史任務做出積極的貢獻。各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人民軍隊保衛國家、鞏固邊防,維護并參與改革和發展的豐功偉績,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高度重視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大安置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為,指令性分配是一條基本的安置原則。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保證國家安置法規和政策的落實,保證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業。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自治區根據全區退役士兵總數統一下達,各地(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把思想好、作風正的退役士兵充實到基層各級組織。今年,我區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重點將放在事業單位,各行業、系統和單位必須從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克服困難,積極承擔國防義務,努力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對拒絕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業、系統和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區別層次,合理安置,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要實行有區別的安置政策。對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八級以上革命傷殘退役士兵及轉業士官要優先安置。對部隊三級以上轉業士官可根據需求重點安置在黨政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其余城鎮退役士兵、二級以下士官(含二級)重點向公、檢、法、司、交通、教育等下屬事業單位和縣、鄉(鎮)安置,地方財政予以人員經費保障,沒有空編的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承擔安置任務。
接收城鎮退役士兵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法》和相關社會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的權益。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負責監督此項工作的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由于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具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
(四)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勵自謀職業
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置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級政府要完善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標準按其服役年限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至5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在三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
有城鎮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務的單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經報請安置部門批準,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按規定標準一次性交納有償轉移金后,可免除相應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交納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交納,并于安置部門批準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后兩個月內一次付清。有償轉移金用于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五)妥善安置農牧區退役士兵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農牧區籍退役士兵,各地(市)已統一上報自治區安置辦,自治區安置辦已審批完畢,所需安置人數已列入各地(市)安置計劃中(附件3)。對返回農牧區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軍地兩用人才作為繁榮農牧區經濟,促進農牧區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牧物資供應、農牧副產品收購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在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優先予以扶助。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介紹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牧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六)嚴格執行安置政策法規
對《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有涂改的;占用農村征集指標入伍的;檔案嚴重缺件的;非戶口所在地(縣以上)易地入伍的;從農村入伍在服役期間購買本人城鎮戶口的;入伍、退伍手續作假、涂改檔案無正當理由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間觸犯刑律(過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經自治區安置部門集中交接的轉業士官;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門報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資格,不再進行安置。
四、切實加強安置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落實退役士兵安置任務,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的具體體現。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確保政令暢通。各有關部門要克服困難,密切協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模范單位;對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落實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各級安置部門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堅持政務公開,規范辦事程序,增強工作透明度,確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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