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5〕11號
《西藏自治區測繪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西藏自治區測繪條例
(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測繪設施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應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測繪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主線,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為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發揮基礎性作用。
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八條 自治區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推動測繪領域軍民融合,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
第二章 基礎測繪設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測量標志維修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以及自治區設置的測量標志普查、維修計劃,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實施。普查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設區的市(地區)、縣(區、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測量標志普查、維修計劃,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實施。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完善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要求的,應當納入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第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實行備案制。
新建、改建、擴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提交的備案信息進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保密規定等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委托保管協議,并抄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設的信息化系統涉及地理信息的,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發布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情況和分布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設施,建立健全檔案并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檢查和維護國家以及自治區設置的基礎測繪設施;設區的市(地區)、縣(區、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檢查和維護本級設置的基礎測繪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從事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組織修復或者重建,確保基礎測繪設施的使用效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在規劃、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基礎測繪設施用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征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與維護自治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現代空間定位基礎框架;
(二)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遙感影像數據;
(三)測制和更新全區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自治區實景三維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組織編制全區綜合地圖集(冊)、標準地圖、政務服務地圖集(冊)等公益性地圖;
(六)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地區)、縣(區、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復測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現代空間定位基礎框架;
(二)統籌獲取、處理和分發自治區級以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影像數據;
(三)測制和更新本級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協助更新自治區實景三維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實景三維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上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二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中,城市建成區、縣(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及周邊區域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交通、水系、電力、通信、植被、居民點、衛生、教育等相關現勢資料和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使用財政資金獲取的衛星遙感影像數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的統籌管理,定期編制和公布衛星遙感影像數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統籌目錄。
需要的數據列入衛星遙感影像數據統籌目錄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采購、統一處理、統一質檢,完善成果共享機制,向全區遙感應用部門推送,實現成果集約共享;需要的數據未列入衛星遙感影像數據統籌目錄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采購和生產,并按照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成果目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基礎測繪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二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測繪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變更名稱、注冊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可能影響資質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更新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地區)人民政府(行署)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對承包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不得轉包,也不得支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
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項目時,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等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并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測繪地理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優化整合測繪事項,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下轉第五版)(上接第四版)
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鼓勵實行綜合測繪,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一并進行測繪。
第二十八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測繪單位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和備案。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依法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第三十條 測繪項目完成后,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和測繪成果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的存放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網絡信息安全、消防以及檔案管理等有關規定和要求,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組織對涉密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增加公眾版測繪成果的供給,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測繪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反饋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五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地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地區)人民政府(行署)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編制公益性地圖的,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點、行政區劃、境界線等要素,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注和廣告登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出版發行的行政區劃圖、交通地圖、旅游地圖等其他專題地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注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應急避難場所、旅游服務設施、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不得收取標注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定期開展測繪資質資格、質量管理、地圖管理、成果安全等的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的規范和指導,并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信用管理,依法公布測繪單位的資質、成果質量和執行法律法規、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測繪合同等有關信用信息,并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機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測繪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測繪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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