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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25年09月26日 11:55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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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5〕10號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財產與監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紅十字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紅十字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主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服務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紅十字會應當聚焦高質量發展,加強公信力建設,提高人道服務能力,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高效、透明、規范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人道主義服務活動,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監督。

第五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愿參加紅十字會,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七條 支持紅十字公益事業發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依法宣傳紅十字公益事業,刊登、播放紅十字公益廣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宣傳活動。

第八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加強紅十字會組織建設,按照行政區域建立自治區、設區的市(地區)、縣(區、市)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學校、醫療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根據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動場所和經費等條件。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設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和人道救助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預案,籌措儲備救災物資,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開展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助學等人道救助活動。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體系,統籌布局服務站點,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參與、推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意愿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關懷等工作,加強人體器官捐獻組織網絡、協調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信息錄入、志愿服務等工作。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建設,規范志愿服務管理,組織志愿者培訓,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務活動,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紅十字會安排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傳播紅十字基本知識,普及安全健康、應急救護、生命教育等知識和技能,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體現紅十字精神的教育實踐活動。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可以通過參與養老服務人員知識技能培訓、醫養結合服務、養老志愿服務、興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對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項目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負責發展會員、志愿者,宣傳普及紅十字基本知識、群眾性健康知識,舉辦應急救護培訓、開展人道主義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參與基層治理,發揮反映民生訴求、化解社會矛盾、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等作用。

第三章 財產與監管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用于開展醫療救助、教育促進、賑濟救災等活動。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開展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取得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的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可以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活動。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財產。確需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紅十字會可以依法根據事業和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時向捐贈人反饋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應當充分、高效使用捐贈資金,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包括項目聘用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為管理項目發生的物流、交通等費用,可以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應當向社會公開。

在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當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范圍,捐贈資金不得用于紅十字會機構及其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將財政撥款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會員會費等分別管理、專款專用,對接受捐贈資金應當開設銀行專戶,建立專賬進行管理。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統一信息平臺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開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采購、分配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對紅十字會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贈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救援、救助、救護、捐獻服務、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和養老服務等工作,支持其依法興辦或者參與醫療、康復、養老、護理救護培訓等與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業,并依法落實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紅十字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參與和舉辦社會公益事業。

自治區依法使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納入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將紅十字備災救災物資儲備以及倉儲設施、應急救援隊伍、信息化等建設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并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資儲備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依托志愿者建立各類救援隊伍,提高民間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體系,加大應急救護師資隊伍培訓,開展應急救護演練;推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等,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交通運輸、礦山、建筑、電力等行業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納入志愿服務工作整體規劃,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和完善按專業、分領域的紅十字志愿服務體系,指導和推動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加強志愿服務培訓和內部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志愿服務、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等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加強指導。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監督管理,支持紅十字會依法推進捐獻相關工作;對造血干細胞捐獻者本人以及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終身免費用血,門診免掛號費。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減免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的基本殯葬服務費,支持紅十字會建立捐獻者紀念園、開展緬懷活動。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支持、配合紅十字會在各級各類學校發展青少年會員和志愿者以及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經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紅十字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為紅十字會轉運捐獻的遺體和人體器官、造血干細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優先通行。

第三十五條 海關、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用于救災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相關稅費。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紅十字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受捐贈未進行專賬管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捐贈人查詢、復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在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超過規定的額度或者使用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紅十字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處罰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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