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確定日喀則、昌都、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3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7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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