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察隅縣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野外違規用火典型案例通報
為進一步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升全民防火意識,強化警示震懾,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25年冬季至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的命令》(第190號)及《森林防火條例》《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現我縣已全面進入森林防火緊要期,此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現將近期查處的10起典型違規用火案例通報如下,望各單位和個人深刻汲取教訓,嚴格遵守防火規定。
案例一:國網某有限公司——違規攜帶火源進入林區
2025年4月22日,國網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宋某,違規攜帶火源進入林區,吸煙后未妥善處理煙蒂,過失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248.2020公頃,受害面積43.4562公頃。該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條及《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之規定。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宋某進行批評教育,依法追究該公司管理責任,追償經濟損失891.9959萬元,對肇事者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
案例二:務工人員楊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2025年5月14日,楊某在察隅縣醫院擴建項目工地作業時,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該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楊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處罰款500元人民幣。
案例三:中鐵一局某有限公司——違規在林區野外用火
2025年10月28日,該公司工作人員袁某在下察隅鎮宗古村空溝邊防公路20號線K25處碎石加工場作業時,違反野外用火規定,私自在林區生火取暖。該行為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袁某進行批評教育,依法追究該公司管理責任,對中鐵一局某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并處罰款50000元人民幣。
案例四:塔瑪村農機倉庫施工火情事件——違規動火作業
2025年12月3日15時30分許,塔瑪村農機倉庫安裝施工人員馬某某等人進行電焊作業時,未采取有效防火隔離措施,作業火花引燃周邊殘留枯葉,因現場風力較大且滅火隔離器材配備不足,初期火勢未得到有效控制。后經駐村人員永某某、村委會坐班人員江某某及護林員曉某某駕駛消防車及時撲滅,火情于3分鐘后被撲滅。過火面積約5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對違規動火作業的直接負責人馬某某等三人各處500元罰款,并在全鎮范圍內通報批評。責令塔瑪村村“兩委”及駐村工作隊限期整改,完善施工現場消防設施,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安全培訓,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鎮政府和鎮林業辦。
案例五:洞沖村靠前駐防站值班人員野外生火取暖事件
12月20日,縣林草局檢查發現,洞沖村靠前駐防站值班人員郭某某,存在違規野外生火取暖行為。依據《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中關于管護人員違反職責的處罰規定,扣發當事人郭某某2026年度全年巡山補助,責令其做出深刻書面檢查,并加強值班人員紀律教育。
案例六:沙瓊村發生2起野外用火事件
2025年12月22日15時30分,村民巴某某在田地內違規焚燒秸稈;同時,察隅農場水源地后方林區發生火情,經村里組織人員及時撲滅,未造成火情大面積蔓延及嚴重損失。依據《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第三十條等相關條款規定:
1. 扣發焚燒秸稈當事人巴某某2026年度全年巡山補貼。
2. 扣發沙瓊村護林員一個月工資,督促其履行巡護職責。
3. 扣發沙瓊村全體村民2026年度巡山補貼的10%。
4. 對沙瓊村“兩委”主要領導班子成員各處300元罰款。責令沙瓊村“兩委”立即召開專題會議,深刻剖析問題,并按照森林防火相關工作要求整改。立即組織開展森林防火隱患拉網式排查,重點加強村莊周邊、水源地、林區等敏感區的巡查值守,及時清理林下可燃物,排查整改情況按要求上報。
案例七:榮玉村尼某違規焚燒秸稈及榮玉村管護失責
2025年12月26日下午,村民尼某在稻田內違規焚燒秸稈,同時,榮玉村當時值班人員存在履行森防職責不到位,巡查監管提醒制止責任不落實的情況。依據《西藏自治區公益林管護辦法》第三十條等相關條款規定:一是扣發當事人榮玉村村民尼某2026年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二是取消榮玉村2026年森林生態優秀管護戶評選資格,并扣發2026年全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的10%;三是扣發事發當日巡山村民阿某、格某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的20%;四是扣除榮玉村村級管護員羅某、羅某兩人二個月工資,鎮級管護員索某、鎮級森防突擊隊任某一個月工資;五是對榮玉村村“兩委”班子成員每人扣發補貼600元并在全鎮大會上做檢討。
案例八:務工人員馬某、孫某、馬某——違規在林區吸煙
2026年1月14日17時許,縣級領導在疫木除治督導工作中發現,察隅縣下察隅鎮松古村疫木除治點,施工人員馬某、孫某、馬某三人在林區林緣邊違規吸煙,該行為發生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違反了《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馬某、孫某、馬某三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各處罰款500元人民幣。
案例九:務工人員吳某——違規在林區吸煙
2026年1月19日17時30分,縣級領導在防火督導檢查工作中發現,察隅縣下察隅鎮夏尼村村道擋墻施工點,施工人員楊某在林區林緣違規吸煙,該行為違反《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吳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處罰款600元人民幣。
案例十:維修人員楊某——違規在林區吸煙
2026年1月26日10時15分左右,縣級領導在察隅縣下察隅鎮宗古村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邏時,發現中鐵一局20號線項目K6拌合站點附近,維修人員楊某在維修機械過程中存在林區林緣違規吸煙,該行為發生在森林防火緊要期內,違反《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楊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處罰款500元人民幣。
森林草原是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屏障,防火工作責任重于泰山。上述案例中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國家及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更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溫馨提示:各企事業單位、施工項目部和廣大干部群眾務必引以為戒,堅決扛起防火主體責任,嚴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行為。廣大干部群眾要自覺遵守防火規定,杜絕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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