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金規〔2024〕26號)、《關于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8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清理退出工作實際,現決定撤銷部分“失聯”“空殼”地方金融組織(名單見附件)業務資質。
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銷相關業務資質的“失聯”“空殼”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再繼續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業務。被撤銷業務資質的融資擔保公司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擔保經營許可證》原件交回我局,被撤銷業務資質的典當行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當票、續當憑證交回我局。被撤銷業務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將同意設立的批復文件原件交回我局。被撤銷地方金融組織相關業務資質且存續的企業依法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區部分被撤銷業務資質“失聯”“空殼”地方金融組織名單(9家)
西藏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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