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西藏自治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購房過程中遭遇損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就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風險向全社會進行提示。
一、資質與銷售權限類風險
風險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并向購房者收取房款。此類銷售行為簽訂的購房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可能導致購房者面臨交付延遲、預交購房資金被抽逃挪用、工程質量不達標、產權登記受阻、一房多賣、支付款項無法追回,以及開發商提前預知潛在商機后趁機哄抬房價等情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在當地住建局查詢,也可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出示原件核對。
風險二:購房者與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或未獲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商品房購房協議、合同、認購書,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誠意金。此類行為可能導致簽訂虛假協議、資金被中介挪用,已支付款項無法追回,且難以通過開發商追責。購房者可要求中介出示《備案證明》及開發商出具的《銷售委托協議》。
二、資金支付與監管類風險
風險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與預售許可證公示信息不一致。購房資金可能脫離監管,被抽逃挪用,無法保障用于項目建設,項目爛尾風險大,后續若開發商挪用資金,購房者難以通過監管機制追回房款。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預售資金只有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才受制度保護。
購房者可通過以下方式核對監管賬戶:
1.查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附件載明的“監管銀行及賬戶”;
2.登錄當地住建局官網“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欄查詢;
3.要求開發商提供監管銀行出具的《監管賬戶證明》。
風險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購房者將購房款轉入非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不受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保護,容易被開發商挪用,導致項目建設因資金不足而停工,且購房者在面臨開發商違約時,難以通過合法途徑追回房款。
風險五: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高于備案價格銷售商品房。這不僅增加了購房者的成本,購房合同還可能被認定部分無效,若產生糾紛,購房者維權難度大。
風險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等名義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房。開發商后續可能以各種理由要求購房者補交房款,開發商為節約成本可能導致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房屋產權也可能不明晰。
風險七:購房者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金融機構可能會追責,購房者需承擔高額違約金和罰息,情節嚴重的會影響個人征信,同時該購房行為可能被認定違規,購房者易面臨房、款兩空的局面。
三、合同與備案類風險
風險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只簽訂紙質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及時網簽備案就是風險。極易導致房屋產權歸屬不明確,開發商可能一房多賣,后期維權難度大。購房者可登錄當地住建局“商品房網簽備案查詢”系統,輸入合同編號核實備案狀態。
風險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同時要求簽訂“免除自身主要義務、加重購房者責任”的補充協議。可能加重購房者義務、減免開發商責任,后續產生糾紛時,購房者易陷入被動。合法補充協議(如約定“贈送車位使用權”“優化戶型細節”)可簽訂,但需明確條款內容并留存原件。
風險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屋面積、單價、總房款、付款方式、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存在“模糊表述”,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口頭承諾”上述核心內容。一旦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易陷入被動,或缺乏書面維權證據,導致房、款兩空。開發商口頭承諾需通過以下方式固定證據:要求寫入補充協議;索取開發商出具的書面承諾函(需蓋章),否則口頭承諾難以作為維權依據。
四、銷售模式與宣傳類風險
風險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返本銷售、眾籌購房、以租代售、售后包租等違規方式銷售商品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返本銷售、售后包租均屬禁止行為,易出現資金被挪用、項目爛尾等情況,購房者資金和房屋權益無法保障。
風險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土地競拍”“建房分紅”等為幌子籌措資金的,未建房而以“內部認購”“VIP卡”等名義承諾銷售房產。開發商可能存在非法集資行為,購房者面臨詐騙風險,購房者資金和房屋權益難以保障。
五、房屋權利與違規購房類風險
風險十三:擬購商品房涉及小產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項權利。小產權房無法辦理合法產權證書,房屋被抵押或司法查封無法讓購房者順利獲得房屋所有權,已付房款也可能難以追回。
風險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購房。購房者一旦被查處,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購房合同將被認定無效,房屋會被收回,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
廣大群眾在購房過程中須認真甄別、審慎對待、嚴謹處置,若發現開發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及時向當地住建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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