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里那一個個既生動又具有深刻法律意義的案例,受到大家關注。“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請大家跟隨人民日報記者,一起去看一看那些寫進“兩高”報告的案例。
拉架時不小心致人摔倒受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某日,上海的潘某、曹某和幾個朋友聚餐。潘某喝醉了,和曹某產生了語言沖突,互相推搡起來。
朋友戈某為勸架,上前抱住了潘某。兩人摔倒在地,戈某壓在了潘某身上。朋友孫某過來拉兩人,結果沒拉起來,自己反而又壓到了戈某身上,潘某的右腳被壓骨折了。
潘某認為,自己受傷是由戈某、孫某導致,兩人應賠償醫藥費和其他損失。戈某卻認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沒有過錯,不應擔責。孫某也認為,潘某受傷和自己毫無關系。
各方協商無果,潘某訴至法院。
那么,法院會如何處理?司法對于緊急時刻勇于伸出援手者,又是如何保護的呢?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提到了這樣一個案例。(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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