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職位,他只是區縣一級的國稅局局長,正科級干部。
論受賄金額,僅8萬元,與眾多“大手筆”的貪腐相比,堪稱“小打小鬧”,幾乎不值一提。
然而,山東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原局長荊長民一案,之所以能在“一槌定音”之后,仍然引人關注,其中的玄機就在于其被判入獄的兩項罪名中,8萬元的受賄金額與184萬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相差甚遠。
日前,在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后,荊長民沒有提起上訴。
據有關人士透露,荊長民反偵查能力極強,但是在鐵證如山的指控面前,只有認罪才是對其“相差懸殊”最好的解釋。
事發
百萬存款分散在十余個賬戶
荊長民案東窗事發源自于群眾舉報。
2009年夏天,一封匿名舉報信落在了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公室的案頭,舉報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局長荊長民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財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因為被舉報對象是一名國稅局局長,長期從事反偷稅、漏稅調查,其職業特性決定了其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這勢必會給檢察機關辦案帶來困阻。”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為避免打草驚蛇,在傳訊荊長民到案之前,辦案人員進行了大量偵查摸排工作。
經偵查,荊長民及其妻子辛愛麗名下共有11個賬戶,分屬于3個不同的開戶行,累計存款98萬余元。
“就一名稅務機關公務員來講,這筆存款收入足以說明荊長民確有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不出所料的是,在檢察機關傳訊的第一天,對這一切似乎早有預料的荊長民便“將了辦案人員一軍”。對于自己名下近百萬的存款,荊長民解釋說其中絕大部分存款是自己的兩個舅舅所有,只是暫存于自己名下。而荊長民的兩個舅舅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時,也大包大攬地堅稱確有此事。
同時,荊長民的反偵查能力還體現在他拋給辦案人員的一句話,“根據法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你們只能扣押我12個小時。”
不過,通過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荊長民的兩個舅舅在偽證罪的指控面前,終于承認了之前是虛假供述。
不久,荊長民正式歸案接受調查。
歸案
對財產來源作選擇性“失憶”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眾多“高危”崗位排位中,國稅局局長一職絕對名列前茅,而其“高危”就在于掌握轄區內,所有大中小型企業的補繳稅、稅收指標調整及罰款多少的裁量權。
“而這項權力恰恰就被荊長民玩弄于股掌之中。”據檢察機關查明,2005年上半年,荊長民曾利用擔任東阿縣國稅局局長便利,兩次收受山東某公司送予的5.5萬元現金,并在補繳稅款、罰款方面給予了照顧。
此外,在擔任聊城市市區國稅局長期間荊長民故伎重施,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3次收受某鎮黨委書記、鎮長送予的現金共計2.5萬元,并在稅收指標和民營經濟稅收額調整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
這兩項指控有行賄人的證言、證詞,荊長民對8萬元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然而,對于其他財產部分,荊長民要么沉默不語,要么就是“我記不清了”、“我不知道”。
“荊長民干稅務偵查那么多年了,反偵查當然摸得門清,對他而言,能證明合法的財產,他一定證明爭取,能推脫出去的財產盡量推給別人,實在解釋不清了,就以沉默應對。”聊城檢察院反貪局負責人介紹說,在證明財產來源過程中,荊長民作的是選擇性“失憶”。
據辦案人員透露,荊長民曾多次表示,大部分財產屬于其妻妹所有,暫存自己這里,而其妻妹經檢察機關8次傳訊,均未到場。
另外,在核查荊長民財產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通過核查這個人名下的多個賬戶,發現其中一個賬戶中有20多萬元的存款,非常可疑。”辦案人員劉劍說,“我們查找到身份證上的人,原來是辛愛麗的同事,而這名同事壓根兒不知道自己有這么一大筆錢。”
結案
莫讓來源不明成貪官可預期“底牌”
今年4月2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并罰,一審判處荊長民有期徒刑8年。
法院認為,荊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此外,荊長民對家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的184萬余元,不能說明來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靜待10天后,荊長民并沒有提起上訴,而是堅持他案發后的一貫態度———緘默。
據檢察機關偵查的財產明細顯示,荊長民夫婦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兩套為任職前所有,其余3套則屬于任職國稅局長期間購買。而且,荊長民長期炒股,在擔任國稅局局長前,就買過幾家大型企業的原始股。12個銀行賬戶上的118萬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則50多萬、少則4000有余,此外,還有從他辦公桌內查出的16000元購物卡。
判決生效后,荊長民所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一同被收繳國庫,等待這位原國稅局長的將是8年的牢獄生活。
與眾多貪腐落馬干部相比,荊長民一案受賄款額確屬微乎其微,但是,受賄款與來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懸殊,則再次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山東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教授直言不諱地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狀已作了修改,并提格最高刑期至10年,這雖然緩解了刑期偏低,懲治力度不足的弊端,但對法院、檢察院辦案的實踐指導意義依然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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